陸海空軍刑法  其他軍事犯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61條
遺失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致生公眾或軍事之危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