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其他軍事犯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60條
毀壞前二條以外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