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其他軍事犯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58條
毀壞軍用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 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器材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 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三項前段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戰時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