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其他軍事犯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56條
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