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其他軍事犯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53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