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部屬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50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