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違反部屬職責罪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7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