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 107 年 06 月 25 日)
第7條
軍官、士官優存之計息,以優存金額儲存於優存帳戶之期間為限,由受理 優存機構按月結付利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優存金額於退伍除役生效日以前存入優存帳戶,並自退伍除役生效日 起二年內辦妥優存手續者,自退伍除役生效日起計息;逾退伍除役生 效日二年始辦理優存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計息。

二、優存金額逾退伍除役生效日始存入優存帳戶,並自款項入帳日起二年 內辦妥優存手續者,自款項入帳日起計息;逾款項入帳日二年始辦理 優存手續者,自辦妥之日起計息。

經審定機關審定得辦理優存者,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所開立之 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支票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 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差額,低於新臺幣十元者,於分年調降差 額適用期間之第一年第一期起,全額自優存利息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