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 107 年 06 月 25 日)
第3條
軍官、士官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服現役及參加軍人保險之年資所核發退除給 與及退伍給付,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優存。

辦理優存之項目如下:

一、退除給與:包括退伍金、勳獎章獎金、榮譽獎金及眷補代金。

二、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前項優存之項目,包括補發及緩發部分。

第一項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為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前之服役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