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 107 年 06 月 25 日)
第11條
優存契約期滿前,軍官、士官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及限制如下:

一、辦理質借限於儲存之受理優存機構,且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 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儲存優存款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質借利率照審定之優存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優存契約期滿日為限。但軍官、士官得於期滿日起 二年內,辦理優存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

五、有本條例所定應剝奪、喪失、停止、暫停優存權利之情事,而應停止 辦理優存者,應同時停止質借。

軍官、士官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辦理質借,且質借期 限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

前項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儲 存之受理優存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辦理優存之續存及 質借之續借手續;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質借期限已期滿而於一百零 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辦理優存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者,亦同。

軍官、士官經審定辦理優存金額適用不同優存利率,而有二筆以上優存者 ,應按各筆優存實際儲存金額計算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