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 107 年 06 月 25 日)
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軍官、士官與受理優存機構簽訂之優 存契約,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 定辦理續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軍官、士官與受理優存機構簽訂之優 存契約,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 ,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儲存之 受理優存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 日起,由受理優存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以存單辦理優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辦理續存 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儲存之受理優存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 金額及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 受理優存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