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 105 年 12 月 20 日)
第4條
中科院執行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 修之品項區分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由中科院報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陳報行政 院核定。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由本部核定。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科技,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甲級與乙級產品之外銷案件,涉及國家外交政策、國際條約協定及文 書查證等事項,本部得協調外交部、經濟部辦理。甲級產品外銷案件,本 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前,得邀集相關部會、學者或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前項所稱外銷案件,指最終使用者所在地非屬國內之銷售案件。

第一項品項之清單,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