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 105 年 12 月 20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指中科院自行研究發展與生產製造之國防科技、主要武器裝備 及軍民通用科技。

二、銷售:指中科院有償移轉產品之所有權、智慧財產權、使用權及其他 權利予國內外第三人之行為。

三、科技合作:指中科院與國內外研究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間 之科技、資訊交流及推廣。

四、技術移轉:指中科院提供依法或自行研究發展所得之技術成果予外界 應用。

五、技術服務:指中科院提供專業之人力、技術及設備相關服務工作。

六、委託研發產製維修:指受託人依委託人提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 維護修理相關規範或其他要求,以自籌之費用或委託人所有之費用, 從事實際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維護修理工作,並由委託人按工作 完成之成果或數量,支付報酬,及作為驗結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