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本基金設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
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參謀本
部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常務次長、總督察長室
總督察長、政治作戰局局長、軍備局局長、主計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
、資源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司司長,及財政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
關(單位)代表兼任之。
本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
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