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8 月 12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之支出。

二、營區遷移土地購置及整地之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所定國軍營舍及設施整建,不包含主要武器、戰備支援系統與 裝備及其研發(製)、測試等具有戰備時效性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