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8 月 12 日)
第15條
本基金整建之營舍及設施,於完工驗結、帳務審核無訛後,由本部指定所 屬機關、學校、部隊為管理機關,並以公務用財產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