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2 年 08 月 12 日)
第11-1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 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