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 95 年 07 月 20 日)
第6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於任公職期間辦理留職 停薪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由任職機關轉請原核定支領退休俸之權責機關 恢復支領退休俸。該機關於核定時,應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前項人員俟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回職復薪時,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 理停支退休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