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 95 年 07 月 20 日)
第5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停發退休俸人員脫離公職時,應檢具證明 文件,向原核定退休俸之權責機關申請恢復支領退休俸。該機關於核定時 ,應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