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 104 年 06 月 01 日)
第7條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二、預備學校國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預備學校高中部或軍事學校常備 士官班就讀;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畢業後,應考入軍事學校正期班、 專科班就讀。

三、軍事學校畢業任官後,應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