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 104 年 06 月 01 日)
第6條
軍費生自入伍、入學之日起,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至畢業或核定轉學、 退學、開除學籍或輔導轉學之前一日止,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軍費生休學者,自休學生效之日起,至復學生效之前一日止,停止發給公 費待遇及津貼。但因公受傷休學者,仍發給津貼及健保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