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  ( 104 年 06 月 01 日)
第5條
公費待遇及津貼,依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基準發給。

公費待遇由學校依各費用別自預算撥付,津貼由學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