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 103 年 11 月 06 日)
第6條
退伍除役官兵得選擇以直撥入帳或支票方式辦理優惠儲蓄存款,其程序如 下:

一、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應於辦理退伍除役前,檢具開戶聲明書及服務 機關證明書,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開設優 惠存款帳戶。人事權責機關應於核定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 文(以下簡稱核定公文),註明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由退伍除役 官兵於退伍除役生效日起二年內,持核定公文、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及 存摺,向原開戶之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

二、以支票方式辦理: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及所屬榮民服務處開立退除給與之支票,或由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開立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支票時,並於支票背面明列「應存入臺 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同時在支票 下端加蓋發票人印鑑章,由退伍除役官兵持支票,併同核定公文、退 伍除役證明文件,向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

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自退伍除役生效日起計息 。但優惠存款金額於退伍除役生效日後存入臺灣銀行者,應自入帳之日起 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