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 103 年 11 月 06 日)
第4條
儲蓄存款原則規定如左:

一、採取志願儲存方式。

二、存款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期滿後得依志願續存,利息按行政院 核定比照承儲金融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 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前項存款利息按月給付,依存本取息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