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 103 年 11 月 06 日)
第3-1條
支領退休俸人員之每月退除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 職待遇計算之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

一、核定退除年資二十年者,以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核定退除年資超過 二十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 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二、中將主管人員核定退除年資二十五年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核 定退除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點五,最 高增至百分之八十。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

三、上將人員不適用本項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之計算,其保險退伍給付不 得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人員每月退除所得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服役條例所支領退除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保險退伍給付得辦 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

依前項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規定計算之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高於 依軍職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軍保年資及保險退伍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作業計 算表所核算之保險退伍給付金額者,應按後者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所稱每月退除所得、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其定義如 下:

一、每月退除所得,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一) 按退除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退休俸。 (二) 保險退伍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三) 按退除生效時本俸及退除核定年資,依退除生效日當年度軍公教人 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慰問金十 二分之一之金額;當年度注意事項尚未訂定者,依前一年度注意事 項辦理。

二、最後在職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一) 按退除官階俸級及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行政院核定之每月實際支 領本俸、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志願役勤務加給之金額。 (二) 按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退除生效日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工作獎金十二分之一之金 額;當年度注意事項尚未訂定者,依前一年度注意事項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退除之軍職人員,於修 正施行後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應依最後退除官階俸級及最後在職時具有 前項二款之退除所得及現職待遇項目,按施行時待遇標準及當年度軍公教 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 發給注意事項計算每月退除所得及最後在職 同官階俸級人員現職待遇;當年度注意事項尚未訂定者,依前一年度注意 事項辦理。

前項人員每月退除所得超過依第一項計算之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者,減少 其保險退伍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除所得上限百分比。

但原儲存之金額較低者,以原儲存之金額為限。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及修正施行後退除之軍職 人員,已依前六項規定核定之得辦理優惠存款之保險退伍給付金額,不再 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