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 95 年 12 月 27 日)
第10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 報行政院。

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 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 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