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 102 年 03 月 26 日)
第8條
軍車行車執照或號牌,遺失或破損模糊不清者,其申請換發規定如下:

一、行車執照遺失者,應檢附車輛保管人之懲處令、行車執照(號牌)申 請表各一份,函請陸軍司令部辦理補發。

二、凡未依規定保管車輛,造成號牌遺失者,應檢附過失人員之懲處令、 報案證明、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各一份,連同工本費之統一收據 及原行車執照,函請陸軍司令部重新核發行車執照及號牌。

三、行車執照或號牌,模糊或破損者,應檢附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 份,連同行車執照或號牌,函請陸軍司令部換發新行車執照或號牌。

四、凡未依規定保管車輛,造成民用號牌及行車執照遺失者,應檢附過失 人員之懲罰令、報案證明及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車主聯,函請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異動。

五、民用行車執照或號牌,模糊或破損者,請逕向監理單位換發新行車執 照或號牌後,檢附監理單位開具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車主聯, 函請陸軍司令部辦理車籍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