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 102 年 03 月 26 日)
第4條
各單位因改編、裁撤或調撥之車輛,由車輛接收單位於接收之第二日起兩 週內,檢附原行車執照、號牌與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註明奉准 文號,列冊送陸軍司令部辦理帳籍移轉及換發新行車執照、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