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 102 年 03 月 26 日)
第3條
軍車申請行車執照及號牌,須檢附核准採購與發照命令、出廠證明等來歷 證件及行車執照(號牌)申請表一份,送請陸軍司令部登記、編號,並驗 發行車執照及號牌。但如係捐贈車輛,須檢附贈與書。

軍車換領民用號牌者,須經國防部核准後,始可向監理單位辦理,並向陸 軍司令部登記(原號牌及行車執照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