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 102 年 03 月 26 日)
第2條
國軍編制內車輛(以下簡稱軍車)應由車屬單位依據本辦法規定,向國防 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登記,並領有行車執照及號牌後, 方准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