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9 日)
第8條
葬厝之申請未經核准前,不得於國軍葬厝設施辦理停柩或暫厝。

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之遺骸或骨灰,得由原申請遺族向前條所定 機關(構)申請遷出。原申請遺族亡故時,得由其他遺族協調指定一人行 之。其遷出後不得再申請遷入。

已安葬(厝)於他處之遺骸或骨灰,得依遺族意願申請遷入國軍各地區忠 靈塔安厝。

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之遺骸或骨灰,得依遺族意願申請遷厝至國 軍各地區忠靈塔,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