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9 日)
第7條
亡故官兵安葬(厝)之申請,由下列軍事機關(構)受理:

一、安葬(厝)於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國軍各地區忠靈塔:國 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安厝於空軍軍人公墓附設忠靈塔(室):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安葬(厝)之申請,由下列人員或機關(單位)向前項所定軍事機關(構 )提出:

一、現役官兵或其配偶:其原屬部隊或遺族提出。

二、退伍、除役官兵或其配偶:其遺族、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後備指揮部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前項申請應於死亡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大體捐贈供醫 學研究或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