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9 日)
第4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示範公墓及其 附設忠靈殿:

一、曾獲頒勳章。

二、服役滿二十年以上。

三、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

前項人員及服役滿十年以上或曾獲頒獎章者,得申請將骨灰安(遷)厝於 國軍各地區忠靈塔。

空軍亡故官兵有前二項所定資格者,得選擇申請將骨灰安(遷)厝於空軍 軍人公墓附設忠靈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