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9 日)
第3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防部,並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國軍示範公墓及其附設忠靈殿、國軍各地區 忠靈塔之管理、維護、祭典、安葬(厝)申請等事宜之策訂及執行, 並辦理空軍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之管理及維護。

二、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負責空軍軍人公墓及其附設忠靈塔(室)之祭典 及安葬(厝)申請事項之策訂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