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9 日)
第15條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國軍葬厝設施之相關事宜,得請求設施所在地之軍 事機關(構)、部隊協助處理。受請求者,除有影響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外,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