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 106 年 11 月 09 日)
第11條
墓基埋葬棺木,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墓頂至高不得超 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應嚴密封固。亡故官兵之事蹟,得依遺族意 願列敘方志於瞻仰臺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