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 106 年 04 月 25 日)
第6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提出申請;地 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向所在直轄市、縣(市) 後備指揮部轉各作戰區提出申請。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派遣兵 力協助災害防救,並立即通知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

前項申請以書面為之,緊急時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先行聯繫。

發生重大災害地區,由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指派作戰及專業參謀,編成 具備勘災能力之災情蒐報小組,掌握災情,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鄉(鎮、市)公所首長密切聯繫,適時投入兵力,立即協助救災。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於災害發生期間,緊急申請國 軍支援時,作戰區應儘速核定,以電話先行回覆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兵力派遣情形,並向國防部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