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 106 年 04 月 25 日)
第5條
國軍各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應依災害潛勢地區之特性及災害類別,結合 各級政府機關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資訊,完成兵要調查及預判災情蒐報研析 先期完成救災情報整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