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 106 年 04 月 25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災害:指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類型災害一、二級之開設時機及 災害狀況認定之。

二、協助災害防救:指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 協助災害防救。

三、受支援機關:指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所定申請國軍支援及國軍主 動協助災害防救之機關。

四、作戰區:指以陸軍軍團(地區防衛或海軍陸戰隊比照)指揮部為主組 成,除指揮其編制與編配之部隊外,並作戰管制地區內之三軍部隊。 通常依任務需要,區分數個分區。

五、救災責任分區:指以作戰區為主體,依救災任務需要,結合直轄市、 縣(市)政府行政區域,區分數個救災責任分區。

六、救災應變部隊:作戰區遇無預警之災害發生時,視災害類別及規模, 將救災責任分區戰備部隊轉換之部隊及有預警之災害來襲前,完成預 置兵力之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