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 106 年 04 月 25 日)
第14條
國軍(總)醫院及衛生部隊人員(以下簡稱國軍醫療單位)參與國軍緊急 救災醫療支援任務,應協助所在地區衛生主管機關統合各公、民營醫療機 構,並接受作戰區指揮官指揮管制,於災害發生時,即隨同救災部隊進入 災區,協助提供災民所需醫療服務。

國軍醫療單位協助災害防救各項醫療服務,應將執行情形主動通報所在地 區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