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 106 年 04 月 25 日)
第13條
國軍各作戰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需求,就災害 潛勢地區,檢討現有營區,協助辦理災民避難及收容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