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 106 年 04 月 25 日)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連絡官接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之救災兵力申請時,應儘速協助完成兵力申請 、調派及核定作業。

國軍於災害潛勢地區先期完成預置兵力之救災應變部隊,應於受命後十分 鐘出發執行救災任務;後續部隊於受命完成整備後,立即出發。各作戰區 應統籌地區三軍部隊投入救災任務,並由作戰區指揮官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及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