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 97 年 01 月 18 日)
第5條
剷除之地雷以現地引爆方式銷燬。但現地引爆有危害公共安全,且嚴重影 響環境及水土保持者,經執行機關核定後,得運至指定之適當地點銷燬。

前項銷燬地點之指定、環境及水土保持影響,應由執行機關會商地方縣市 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