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9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 金。所有設備、成品、半成品、器械、原料沒收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