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條例目的,應實施下列監督、控制措施,並應就下列事 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殺傷性地雷之類別、數量。

二、第五條規定之移交與保留。

三、殺傷性地雷製造工廠之調查及相關管制方案之進行。

四、除雷計畫之安全性及對於環境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