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4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

二、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前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