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25條
科技工業機構應依下列程序,選定接受委託之對象:

一、委託需求:法人團體應以書面提出委託需求。

二、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之成員應有七人以上,由主辦機關及科技工 業機構派員組成之,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機關派員參與。評估小組之 決議,應以會議方式行之,以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出席成員 表決權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為之。評估小組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三、審查核定:評估小組審查會議之決議,陳報主辦機關核定,並於核定 後,陳報主管機關備查。評估小組由主辦機關成立者,應陳報主管機 關核定。

四、簽約:科技工業機構與委託對象簽署委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