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24條
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法人團體委託,除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應依公平之原 則,以商業條件之合理考量,選定對科技工業機構最有利之對象。

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及為達成委託目的需獲得勞務財物,應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