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科技工業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委託時,應依下列程序,建立
合格法人團體名單:
一、公開展示:包括計畫展示與專案展示。展示通知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
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二、意願登記:法人團體以書面登記表達接受委託研發、產製或維修項目
意願。
三、評鑑:科技工業機構對於完成登記之法人團體應辦理評鑑,以確認其
能力。評鑑作業規定另定之。實際評鑑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四、自費研發試製:展示項目如法人團體願自費研發試製,應於完成書面
登記表達意願後,由科技工業機構與該法人團體簽署研發試製備忘錄
。並載明具體之驗收合格標準、條件與程序。
五、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主辦機關依評鑑或自費研發試製結果,建立
合格法人團體名單。自費研發試製合格者,另頒發研究試製合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