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21條
科技工業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委託時,應依下列程序,建立 合格法人團體名單:

一、公開展示:包括計畫展示與專案展示。展示通知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 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二、意願登記:法人團體以書面登記表達接受委託研發、產製或維修項目 意願。

三、評鑑:科技工業機構對於完成登記之法人團體應辦理評鑑,以確認其 能力。評鑑作業規定另定之。實際評鑑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四、自費研發試製:展示項目如法人團體願自費研發試製,應於完成書面 登記表達意願後,由科技工業機構與該法人團體簽署研發試製備忘錄 。並載明具體之驗收合格標準、條件與程序。

五、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主辦機關依評鑑或自費研發試製結果,建立 合格法人團體名單。自費研發試製合格者,另頒發研究試製合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