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 (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20條
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之產製或維修,符合政府採 購法得採選擇性招標辦理者,優先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但得以採限制 性招標辦理者,不在此限。